业务员消失保险单无效? 律师:公章为真可以索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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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4日05:45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 记者 饶纯武 实习生 满小芳 报道:年近六旬的曹继祥、雷金玉夫妇,2004年花2.8万元购买了“福寿两全三年险”。如今,保险业务员悄悄“蒸发”,而保险公司却未收到保费,其保单号也没有登记,保险单成了一纸“空文”。 雷金玉说,1999年8月,她经同事介绍,认识了做人寿保险的女业务员郑某,花1.8万元从郑某手中购买了“福寿两全五年险”,并取得相应的保单凭证。2004年期满后,他们
随后,郑某又来到雷金玉家,动员雷继续购买“福寿两全三年险”。2004年8月10日,郑某上门,收取雷金玉2.8万元,并提供了一份编号为“996010203000001”的“保险单”,上面盖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保险合同专用章。合同上显示,2007年8月9日,保险到期时,雷可以获得3.22万元的保险金。 2006年2月,雷金玉见郑未与她联系,就主动给郑打电话,电话已停机。雷金玉赶紧跑到保险公司去找郑某,客服部接待人员说:“公安机关正对郑某展开调查,你来得正是时候,有关保险的事请耐心等待。” 雷金玉说,她今年已经57岁,膝下无子女,退休工资只有400多元,好不容易积攒了两万多元,购买了“福寿双全保险”,以备她和老伴养老。如今,保险公司认为没有责任,郑某也搬了家,她不知如何是好。 昨日,记者从该保险公司了解到,雷金玉的“保险单”合同编号,保险公司并未登记;办理此业务的郑某,已不在该保险公司工作。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代天修律师认为,雷女士“保单”上的公章,若确系保险公司的印章,即使其“保险单号码”未在保险公司登记,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仍成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