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咬伤 诉上公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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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4日07:47 潇湘晨报 | |||||||||
返家途中,刘良惠被突然窜出的一条黑色大狗咬伤。狗的饲养人周安田在赔偿了部分医疗费后表示无力继续支付赔偿费用。为了讨个公道,刘良惠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打起了官司。日前,官司终于有了结果,长沙市中院判决:长沙市蓉华建筑装饰公司因是狗的直接受益人,故在周安田已赔偿刘良惠医疗费30863.88元的基础上,须赔偿刘各项损失41688.91元。 回家路上被狗咬伤
去年4月23日上午,刘在回自家途中,路过蓉华公司门口时,被突然从院内冲出的一条黑色大狗扑翻在地,其左大腿被狗咬住不放,直到其家属和邻居赶到,狗才逃回蓉华公司院内。随后,狗的饲养人周安田将刘送到传染病医院注射了狂犬病疫苗。 次日,刘因伤口疼痛不止,被家人送到163医院。经诊断,刘右股骨径骨折、右侧胸腔积液。在周安田承诺保证刘所有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和生活开支的情况下,刘于去年4月27日转到长沙市第三医院进行治疗并动了手术,后因周安田拒绝继续支付治疗费用,刘于当年6月16日出院。 住院期间,刘进行了法医鉴定。同年6月8日,长沙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出具报告书,鉴定刘为7级伤残。 拿不到医疗费诉至法院 去年7月18日,刘因无力负担治疗费用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表示:自己虽多次找到蓉华公司要求继续承担治疗费用,但均被拒绝,只得寻求法院解决。 蓉华公司表示,狗是周安田饲养的,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蓉华公司聘用的施工员周安田则认为:狗是自己喂养用于守护蓉华公司建筑材料的,自己为刘的治疗赔付了3万余元医疗费后,已无力继续支付赔偿费用。 饲养人和受益者都要担责 雨花区法院一审认定,咬伤人的狗系周饲养,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周安田没有尽到管理之责是导致黑狗咬伤刘良惠的直接原因,所以周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周赔偿刘41688.91元。 不服判决的刘考虑到已支付了3万余元医疗费用的周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得到赔偿,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向长沙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蓉华公司也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后续医疗费用。 长沙市中院认为,周系蓉华公司聘用的施工员,致人损害的黑狗虽系周安田喂养,但主要用于守护蓉华公司的建筑材料,蓉华公司是实际受益人,故判决:长沙市蓉华建筑装饰公司在狗的饲养人周安田已赔偿刘良惠医疗费30863.88元的基础上,赔偿刘各项损失41688.91元。目前,此案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本报记者 熊智能 部分市民提议养狗要收费 “城市里的狗越来越多,它们污染环境,咬人,还带来疾病,应该向养狗人收税或收高价养狗费。”昨日,包括黄女士在内的不少长沙市民致电本报热线,建议对养犬人征收高额费用或收税,以限制城市养犬数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