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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录像被遗失新婚夫妇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4日08:29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去年5月份结婚的方先生和张小姐,因婚礼录像被婚庆公司遗失而告到法院,日前宝山法院判决小夫妻得到了8000元的精神赔偿和400元录像费用。

  2005年5月28日,某婚庆公司为为张小姐提供了婚礼摄像服务,同年7月,婚庆公司老板何女士告知张小姐由于自己的电瓶车被窃,车尾箱内的结婚录像和VCD一起被窃,故无法如约向原告交付婚礼录像VCD。

  张小姐认为,结婚仪式的录像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并具有不可替代的特点,故要求被告赔偿摄像费用6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院认为,婚礼录像的内容发生在婚礼举行当天特定的场合与时间内,难以重现,被告将记录这一特殊意义内容的婚礼录像遗失,导致了原告难以挽回的损失,因而也带来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故酌情作出以上判决。□薄萱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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