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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石头惹的祸?新证据让他免赔8300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4日08:42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乐都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王某因提供了新的证据,最终在诉讼中胜诉,免除了自己向原告李某赔偿8300多元的责任。

  李某诉张某某、王某、周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在乐都法院审理,法院查明,张某某雇用李某为其拉石料,李某在王某经营的采石场拉运石头时,不幸被自己拉石料的拖拉机轧伤,并造成七级伤残,产生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16782.70元。
根据当时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李某从王某的采石场拉运石头时,王某采石场滚下的石头撞在李某拖拉机尾部,使车辆向前滑行将李某轧伤,从而判决张某某、王某各承担李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50%,即每人赔偿李某医疗费等损失8391.35元。

  后来,王某向法院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李某受伤的原因并非是石头滚落推动拖拉机造成,而是李某本人对车辆采取的制动措施不当造成的。据此,法院重新做出判决,考虑到李某有一定过错,判决李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李某系张某某雇用为其拉石料,在劳动活动中遭受了人身损害,故让张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驳回了李某对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因提供了新的证据,最终免除了自己的民事责任,这起因“石头”惹祸的官司终于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 (记者 文玲 李积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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