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万元黄金”寄丢获赔20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4日08:53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本报 5月 13日讯(记者栾磊)一公司邮寄物品的时候说是“金属配件”,东西寄丢了又说是黄金饰品,要求快递公司赔偿 8万余元。市南法院近日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在邮寄时没有办理声明,所以只能按照民航货物运输相关规定的最高限额进行判决,索赔巨额赔偿的饰品公司最终仅获赔物品损失费20元。 青岛京华饰品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京华)于 2005年 1月 15日在被告民航快递有限
青岛快递则提出,京华公司在填写民航快递单时,注明快递物品是“金属配件”,重量为1千克,但没有声明所邮递货物的价值,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相关条款规定“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 20元”。因此,被告按照规定赔偿给京华公司20元。 市南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京华公司在民航快递单“内件说明”栏中填写的物品名称为“金属配件”,且未声明价值,京华公司提供的保险单是另外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没有关系。据此,市南法院依法判决青岛快递赔偿青岛京华20元湖北快递责任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