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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未尽职责要负相应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4日13:21 深圳晚报

  学生在校园里玩耍捡来爆竹炸伤左手,家长将校方告上法庭

  学校未尽职责要负相应责任

  本报记者周江南报道记者不久前从宝安区法院了解到:宝安区龙华街道六一学校一名小学生在玩耍别的学生带到校方的爆竹时,左手被炸伤。学生家长遂将校方告上法庭索赔
,宝安区法院认为此事中校方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去年3月21日16时30分左右,小学生小刚(化名)在校搞卫生时,在教室拾到一个爆竹,后查实这枚爆竹为该校另一学生带到教室的。小刚在玩耍时被爆竹炸伤了左手。事故发生后,校方通知了家长,小刚父亲即向当地派出所报了警。后小刚住院35天治疗,在此期间,校方垫付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用。此事被告上法庭之后,宝安区法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小刚的损伤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十级。

  宝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刚作为六一学校的学生,校方负有对其在校期间监护的职责,但校方对于其校学生带爆竹到学校未尽到注意义务,对小刚在教室玩爆竹也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为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起事故中,有学生带爆竹到学校是诱因,小刚本人拾到爆竹后玩爆竹引起爆炸是主要原因,学校未完全尽到监护职责只是次要原因,宜承担事故损失的40%的赔偿责任。因小刚受伤共花去近5万元,所以学校应理赔近2万元,扣除之前垫付的医疗费,还应理赔7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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