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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一月半计255小时 宁波一厂仅发工人181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10:47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宁波5月15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通讯员徐瑞钦)贵州籍姑娘熊某在宁波镇海某印花厂工作一月半后离开单位,因该厂除发181元工资外,其余工资及加班工资一直未支付熊某。熊某为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熊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印花厂支付无故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3058元。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决镇海某印花厂支付熊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594元。

  熊某于2004年10月23日到镇海某印花厂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动。合同约定熊某每月工资为500元,每天工作8.5个小时,每月30天计255小时,加班费每小时1.5元。后因工资低及加班较多的原因熊某于2004年12月6日离开印花厂,该厂仅支付熊某工资181元,其余工资未发放。

  印花厂认为,双方合同约定期为一年,试用期一个月,每月工资500元。因双方对工资金额存在争议,故不属无故拖欠,不应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熊某为印花厂提供劳动,印花厂应当按照劳动法规按月支付熊某工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属于无效条款。印花厂最少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每月620元支付熊某工资,并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关于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有关补充规定》第四条,印花厂对工资金额有争议不属的无故拖欠工资辩解,不符合该条规定。未能按时支付熊某工资的行为属无故拖欠,理应再支付应付熊某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据此,法院遂作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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