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5元看车费获赔3万丢车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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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13:00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淄川5月14日讯(通讯员 尹建军 邹庆国 记者 张吉宝)将车停放在停车场,并交纳了一天的停车费用,结果车丢了。车主刁某以保管不善为由,将为其提供停车位并收取5元看车费的宾馆告上了法庭。4月28日,法院判决车某赔偿车主近3万元的丢车款,双方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此判决于12日正式生效。 2004年10月13日9:00许,河北万全县的刁某入住车某在淄川区开的一家宾馆,将一
经法院审理认为,5元看车费收据上的“看车”二字按通常理解应为保管的意思,而非租赁的意思,遂驳回被告的辩解,判令车某赔偿原告刁某车辆损失费29122元,承担诉讼费1175元。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a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