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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5元看车费获赔3万丢车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13:00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淄川5月14日讯(通讯员 尹建军 邹庆国 记者 张吉宝)将车停放在停车场,并交纳了一天的停车费用,结果车丢了。车主刁某以保管不善为由,将为其提供停车位并收取5元看车费的宾馆告上了法庭。4月28日,法院判决车某赔偿车主近3万元的丢车款,双方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此判决于12日正式生效。

  2004年10月13日9:00许,河北万全县的刁某入住车某在淄川区开的一家宾馆,将一
辆轻型货车存于宾馆,车某给刁某出具了一张收取5元看车费的收据,并加盖了宾馆公章。第二天,原告刁某发现车没了,于是向派出所报案,但车至今没找到,刁某遂起诉到法院,请求车某赔偿车辆损失费。被告车某对原告刁某将车存放其宾馆并收取5元看车费无异议,但认为5元看车费是地皮费,是将土地租给原告用于停放车,被告没有保管义务,车的丢失与被告无关。

  经法院审理认为,5元看车费收据上的“看车”二字按通常理解应为保管的意思,而非租赁的意思,遂驳回被告的辩解,判令车某赔偿原告刁某车辆损失费29122元,承担诉讼费1175元。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a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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