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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工车祸 落下终身残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14:30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顾建国王亦男)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坐在副驾驶位子上的搬运工李先生,因未系安全带,导致第四腰椎椎体爆裂性粉碎性骨折。经诉讼,黄浦法院近日判决雇主赔偿李先生各类损失人民币3.8万余元。

  现年28岁的李先生自1999年8月起受雇于刘女士,在本市铜川路副食品批发市场里担任搬运工。2004年6月30日,刘女士雇佣驾驶员搬运货物,李先生坐在副驾驶的位子上,负
责押货。当车辆行驶到延安路高架西藏路下匝道处时,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车撞向了隔离栏,酿成一起交通事故。受伤的李先生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李先生第四腰椎椎体爆裂性粉碎性骨折,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其间,刘女士为李先生支付了医疗费近4万元,李先生为此自己也花去近千元的医药费和交通费。由于刘女士仅愿意赔付李先生医疗费而拒付其他费用,李先生遂一纸诉状,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刘女士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费、精神赔偿费等共计5.5万余元。

  黄浦法院认为,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公平承担责任,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李先生的损伤结果虽系驾驶员所致,对此,刘女士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李先生未系安全带,在客观上可能是构成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原因,因此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刘女士赔偿李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民币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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