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私愤放火烧厂六旬翁入狱一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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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01:13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为泄私愤,渝北一农民放火烧掉了他人的厂房。日前,当地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一审判处此人有期徒刑一年,罚金7000余元。 今年60岁的黄某系渝北区大湾镇农民,平日里因琐事与邻村一村民发生矛盾。为搞垮该村民所承包的纸厂,2004年6月5日深夜,他来到该村民所承包的纸厂,用打火机点燃生产的草纸后逃跑。大火烧掉了价值1万多元的厂房、造纸设备以及成品草纸等物。去年11月,
渝北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黄某为泄私愤,放火烧毁他人承包经营的厂房、机器设备,侵犯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其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和后果,故黄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因被告人黄某自首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后判决黄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余元。 相关背景 放火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周永强认为,放火罪的显著特点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即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而破坏生产经营罪有明确的、特定的被侵害对象和目的,即破坏生产经营。本案中,被告虽然犯罪手段是放火,但结合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后果分析,他的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条件。 (记者 杨波 通讯员 冯彬)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