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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万元违约金庭上自称受胁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01:14 重庆晚报

  本报讯借款超期5年才获偿还,债权人却在收条上注明放弃追讨近万元的违约金。事隔1年后,债权人将债务人告上法庭,声称放弃权利实属受到胁迫。巴南区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特别的借款纠纷案。

  1999年10月,被告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巴建公司)下属的晶磊综合楼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向原告王万祥借塔机安装费5150元,并出具借款条,约定月末还款,超期未还
,每月按本金的3%支付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王多次向该公司催收未果。

  王称,去年1月,巴建公司才偿还了借款本金。按照约定,还应当支付逾期63个月的违约金9700多元。面对领款收条上自己亲笔写下的“本款领后,与集团公司无债务关系”等字迹,王向法院表明,自己当时受到胁迫,他提出的证据是“收条上放弃权利的一段文字与之前的几段收款文字笔迹不一致,证明是自己后来被迫添加上去的”,放弃违约金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法院审理认为,项目部负责人借款应属职务行为,被告巴建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原告亲笔书写了放弃权利的文字,仅凭该段文字与自己的其它字迹有差别,不足以证明是受胁迫所写。

  主审法官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记者 陈亮)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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