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子与未婚女性恋爱 用情骗款148万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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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09:20 国际在线 | |||||||||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被告人王瑞良,隐瞒真实姓名和已婚的家庭状况,通过婚介公司与未婚女性交往后,利用“感情”“借款”,在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里先后诈骗148万余元。5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终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3万元。 2001年12月期间,王瑞良化名王君,通过婚介机构与张某相识。王瑞良编造了自己在国外居住多年后回国,在天津、承德有造纸厂,在北京有实验室,主要客户有三星、惠普
2002年1月至2003年5月间,王瑞良以其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及签订合同需要向他人支付好处费等虚假借口,先后多次以“借款”名义从张处骗取人民币18.3万元、港币22.2万元及美元5.55万元。 王瑞良采用相同方法,于2002年6月间与孙某结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并于同年7月至9月间先后两次以“借款”名义从孙处骗取61万元。(曹福兴 高志海) 来源:中国新闻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