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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群力新区开发建设失地农民“三险”政策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09:36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薛宏莉

  本报15日讯今日,记者从哈市劳动部门获悉,为配合群力新区征地拆迁和开发建设,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群力新区农转非的失地农民(以下简称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失业保险费和就业登记管理做出规定。

  据了解,失地农民可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可按全省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已参保的失地农民被企业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失地农民可从参保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院医疗统筹费。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可按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的比例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给付标准50%的待遇。男年龄在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女年龄在55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可选择按照8%或4%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15年的医疗保险费;年龄在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的,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可选择按8%或4%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10年的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按照8%的缴费比例参保的,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按照4%的缴费比例参保的,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给付标准50%的待遇。失地农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统筹的同时,须按规定参加大额医疗救助。

  有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可参照集体企业启动失业保险的时间,以各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按现行规定的比例补缴失业保险费,补缴后将享受城镇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待遇的时间根据失地农民的年龄及是否就业等具体核定。

  农转非后未就业的失地农民,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行登记管理,核发《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并凭证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失地农民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按照《哈尔滨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提供就业援助,符合安置公益岗位就业条件的,为其安排公益岗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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