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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媳状告大姑姐侵占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11:58 今晚报

  本报讯 弟弟、弟媳出国打工期间将家中存折交予姐姐保管,回国后,却发现存款少了近6万元。弟媳为此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法院以侵占罪追究姐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姐姐返还该款。委屈万分的姐姐在庭审中拿出了自己替弟弟、弟媳还债的证据予以抗辩。日前,经两审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姐姐无罪,同时驳回了弟媳的附带民事起诉。

  自诉人赵靖诉称,2002年6月,其夫宋凯到韩国打工未归,宋凯将其与前妻所生一女
托付给姐姐宋燕抚养。同年12月,赵靖亦到韩国打工,在去韩国前,赵靖将家中一张存折交予宋燕并告知其密码。但赵靖没想到,待其回国后,该存折中少了5.8万余元。由此,赵靖认为宋燕非法侵占了其财产,气愤之余,赵靖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依法追究宋燕的刑事责任,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宋燕返还上述款项。法庭上,宋燕辩称,她确实分三次从赵靖交予她的存折上取出了5.8万元,但并未占为己有,而是受宋凯、赵靖夫妻俩的委托,大部分用于代为偿还二人债务,其余部分用于支付二人父亲、女儿的生活费等,因此,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且不应承担返还义务。为证实自己的说法,宋燕当庭提交了各债权人收到还款的收据等证据。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原审法院认定了被告人宋燕所述事实,并依据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宋燕无罪;驳回自诉人赵靖的诉讼请求。

  收到一审判决后,赵靖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赵靖在出国前将存折交给宋燕并告知其密码,宋燕虽将该款取出,但其已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使用该款为赵靖夫妇偿还债务等。赵靖虽然指控宋燕侵占其财物,但其不能举证推翻宋燕的证据,同时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宋燕将该款占为己有拒不交出,故原审法院宣告宋燕无罪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关于附带民事部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赵靖要求宋燕返还钱款,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由此,市二中院作出如上终审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孙启明 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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