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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仓货不应规避“三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12:42 新闻晚报
□晚报记者 沙情奕 摄影薛红滨

  “动迁清仓大甩卖”、“速亏清库”……类似的广告,这些天在本市多处动迁段随处可见。便宜买来的“清仓货”能否“三包”?万一“庙”拆了,“和尚”不见了,买了“清仓货”的消费者又该向谁寻求权益维护?为此,记者昨日特别采访了市消保委。

  清仓商品“不退不换”?

  戴先生家用了一年半的索尼34英寸高清彩电最近“停止了心跳”。显像管坏了,电视不能看了,打电话给销售商,销售商说过了“三包”期;找厂方,厂方说清仓商品不享受“三包”。戴先生依次找了产品技术服务中心、特约维修站均得到相同的答案。原来戴先生购买时,销售商说明是清仓机原价9000元,现价3000元。并言明:清仓商品不退不换,并在发票上写明。

  清仓商品≠瑕疵商品

  闵行区消保委接到戴先生投诉后表示,国家“三包”规定彩电的“三包”期是整机一年,主要部件三年,这个主要部件包括显像管。就算是清仓商品不退不换已经事先告知消费者,但商家和厂家并没有说明“不修”。而一旦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又以“清仓”商品规避对主要部件的维修是不妥的。

  况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商家当初只言明是“清仓商品”,并没说这是“瑕疵商品”,所以商家不能用“清仓商品”来规避“三包”责任。

  找不着店家找厂家

  戴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一旦所谓清仓商品、特价商品发生质量问题,由于商家曾经给与的“优惠”条件,大多消费者面对商家的拒绝只能自认倒霉或不了了之。

  市消保委表示,凡是“正品”,无论以何种形式销售,都有权利享受“三包”。一般情况下,依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消费者可向销售商追究责任;一旦遇到类似商场动迁,找不到销售商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可直接找生产商追究责任。

  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清仓货”的时候,切莫因为价钱便宜而掉以轻心,一定要仔细检查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向商家确认“清仓货”并非“次品”。索取正规发票,也是日后维权的重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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