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补偿“过期作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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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12:42 新闻晚报 | |||||||||
□记者 沙情奕 晚报讯 都知道食品、药品过了保质期不能再吃,却不知道航班延误的补偿费是否也有“过期作废”的说法。昨日,记者特别采访市消保委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部长唐健盛,得到明确答复,某航空公司的这一“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对消费者显失公平。 前不久,陆小姐和徐先生乘坐某航空公司上海—沈阳的航班,因机械故障延误了7小时左右,当时航空公司同意补偿100元,但由于当时现场情况比较混乱,并且消费者对航班
市消保委受理投诉后,经过核实认为该航空公司沈阳方面现场处理并无不妥,补偿金额也符合现行规定。因此,向消费者详细解释目前对航班延误的有关补偿规定,消费者在听取解释后,也表示愿意接受航空公司的补偿金额。 原以为这两起投诉事实清楚,马上可以得到解决。不想,该航空公司上海营业部却给出了一个意外的回复:“公司对于在现场不愿领取补偿的乘客,事后不再进行补偿。”公司上海营业部的态度也十分明确,表示这起航班延误事件的赔偿是由沈阳方面负责处理,上海营业部无权处理。 唐健盛指出,该“补偿过期不补”的规定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常理。航空公司发生航班延误,已经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失,航空公司理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消费者进行赔偿,这对航空公司而言是一种义务。最终该公司上海基地负责人认识到了这一“规定”的确不合理,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霸王条款。他表示公司会向消费者致歉,并立即支付原先承诺的100元现金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