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活动室不小于100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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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12:43 新闻晚报 | |||||||||
□记者 许沁 晚报讯 从今往后,开民办早教机构不能再“瞎来来”了。昨天,市教委印发《上海市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儿童活动室总面积不可小于100平方米,开办人必须大专以上、有从事学前教育工作3年以上经历,以此逐步规范本市民办早教机构。 此次新出台规定中,对民办早教机构环境、设备、面积大小、早教机构负责人和早
此外,儿童活动室的使用总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儿童活动室人均不少于5平方米。活动人数增加,活动室面积按人均5平方米作相应增加。 在人员配备上,民办早教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有幼儿园教师职业资格或育婴师以上职业资格,有从事学前教育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早教指导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有育婴师以上职业资格或幼儿园教师职业资格,对2岁以下儿童实施早教指导人员必须经过育婴师职业资格培训;儿童保健指导人员还应具有职业医师资格或护士资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