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从信用社偷走手枪逃窜到派出所行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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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13:59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5月16日电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河南蟊贼曾亮从信用社偷走手枪后,居然持该枪到山东郓城县陈坡乡派出所行窃,结果被抓个正着。5月15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曾亮犯盗窃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01年3月20日下午,曾亮从太康县城乘车到扶沟县崔桥镇欲行盗窃。在撬开该镇信用社主任办公室后,他用铁棍将屋内一铁皮柜撬开,将其中存放的一把“五四”式手枪1支
次日中午10时许,曾亮将所盗手枪1支及子弹5发埋藏于太康县城北河堤大桥下,后又转至家中私藏。5发子弹因生锈扔掉后,曾亮以400元的价格在淮阳县购买子弹8发。 2005年12月6日凌晨4时许,曾亮携带该枪支及子弹8发,伙同陈建国(在逃)窜至山东省郓城县陈坡乡派出所户籍室欲行盗窃,被该所值班民警抓获。后经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五四”式手枪系公安机关建档枪支,该枪及子弹8发均具有杀伤力。2006年3月3日,该案由山东省郓城县公安局移送扶沟县公安局管辖,被盗的“五四”式手枪及子弹8发同时移交扶沟县公安局。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枪支而秘密窃取并非法持有、私藏所盗窃的枪支,其行为已符合盗窃枪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枪支罪。签于被告人曾亮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所盗窃的枪支已追回、未给社会带来其它危害,故可对其从轻处罚。(高亚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