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私刻公章骗取银行存款206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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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05:5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 私刻印章,擅开支票,涪陵区一居委会出纳骗取银行存款206万元,并使居委会损失101万元。记者昨日获悉,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近日尘埃落定,重庆市三中院终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银行方未能审核出印章真伪,居委会没有认真核对存款余额账务,应分别承担相应损失。 私刻公章骗取206万存款
张文钊(已判刑)原系涪陵区稻香居委会出纳。2003年10月8日至2004年5月24日期间,张利用职务之便,私刻居委会财务专用章和会计私章,随后擅自开出多张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先后9次从农行涪陵分行等金融机构骗取居委会银行存款共计206万元。其中,先后6次从农行涪陵分行支取现金共计144万元,每次支取金额不等,最少的一次为10万元,最多的一次竟支取了80万元现金。 在张文钊频繁从银行支取现金的过程中,农行涪陵分行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分别于2003年12月31日、2004年3月31日、2004年6月30日,按季度向稻香居委会发出过存款余额对账单。由于居委会有关经办人员粗心大意,在没有一一核实存取款记录的情况下,竟在3张对账单回单上均注明“核对相符”字样,并加盖了稻香居委会财务专用章或行政公章。 居委会告银行索赔101万 2004年7月,稻香居委会发现张文钊涉嫌挪用资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专案民警迅即介入此案。归案后,张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数天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及张自己收回资金共计60余万元。经查,稻香居委会在农行涪陵分行共损失存款101万余元。 去年3月20日,稻香居委会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农行涪陵分行告上法庭,诉称,由于银行方面未尽到谨慎审查印章真伪的义务,造成居委会存款损失不能收回,请求判令农行涪陵分行赔偿财产损失101万余元。 审核不严银行赔偿42万 今年3月,涪陵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存款关系依法成立。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农行涪陵分行的工作人员在审查支票时,未能审查出支票上所盖印章的真伪,有重大过失。遂判决农行涪陵分行赔偿稻香居委会财产损失101万余元。 宣判后,农行涪陵分行上诉至重庆市三中院。该院经审理认为,农行涪陵分行未认真审核张所持支票上印章的真伪,使张得以用伪造的印章将居委会的存款取走,存在一定过错;但银行方面曾3次按季度向居委会发出存款余额对账单,居委会未按财务制度要求认真审核,导致损失扩大,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遂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由农行涪陵分行赔偿稻香居委会存款损失42万元,其余59万元损失由居委会自行承担。 记者徐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