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班放学路上被刺伤学生索赔老师无错不担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本报讯(邹旭 王维明) 因在假期辅导班的放学路上被辅导班的同学刺伤,学生刘某及其父母状告侵权同学张某及三位辅导班老师,要求他们赔偿其伤后损失。近日,山东省莒南县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调解:原告刘某的伤后损失1万余元由被告张某承担7000元,余额由原告自己承担,三位辅导班老师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16岁的刘某和15岁的张某系莒南县的初中在校生。2005年暑假期间,两人同时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将他人刺成轻伤,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其父母应当依法承担代为赔偿的民事责任;刘某在争执中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可适当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刘某被伤害的时间、地点均不属于老师有效控制的范围,三位辅导班老师不应承担责任。 邹旭 王维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