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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班放学路上被刺伤学生索赔老师无错不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邹旭 王维明) 因在假期辅导班的放学路上被辅导班的同学刺伤,学生刘某及其父母状告侵权同学张某及三位辅导班老师,要求他们赔偿其伤后损失。近日,山东省莒南县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调解:原告刘某的伤后损失1万余元由被告张某承担7000元,余额由原告自己承担,三位辅导班老师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16岁的刘某和15岁的张某系莒南县的初中在校生。2005年暑假期间,两人同时
参加了徐某、许某、梁某三位老师举办的暑假单科辅导班。7月12日下午,在辅导班放学的路上,刘某和张某因自行车相刮而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抓打,打斗中,刘某被张某用水果刀刺伤左腿,构成轻伤,后共花费医疗费、法医鉴定费等共计1万余元。刘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辅导班老师承担教育失职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将他人刺成轻伤,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其父母应当依法承担代为赔偿的民事责任;刘某在争执中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可适当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刘某被伤害的时间、地点均不属于老师有效控制的范围,三位辅导班老师不应承担责任。

邹旭 王维明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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