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也属工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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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10:38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讯日前,新温州人柯某向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反映,其夫在我市某包装机械单位上班时突发疾病,该单位没有积极帮助救治,最终使其因抢救无效死亡。柯某向劳动保障部门咨询,自己能否获得赔偿。 柯某的丈夫于2002年到该单位上班。去年8月13日下午5时许,丈夫在上晚班时,忽然喊头痛,车间管理把他扶到办公室,但不见好转。5时30分左右,柯某接到电话赶到丈夫单
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在确定柯某的丈夫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柯某丈夫及柯某没有拒绝抢救的,可以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因工死亡)。柯某只要提供丈夫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就可以在其丈夫抢救无效死亡之日起一年内,向单位注册登记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后,按照相关规定,柯某和其他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如下待遇: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金熠相关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