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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诉求一审被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14:18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吉学刚)本报4月11日报道的“商家赠券促销是否违法”一案今日宣判,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驳回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今年2月10日至2月14日,被告中原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举办消费满200元送150元礼券的促销活动。被告对购物赠券活动规则予以了明示:凡在活动期间购买参加买送活动商品,可凭购物小票和银台收款凭据领取礼券。2月13日,原告刘某在被告中原公司花费458元
购买了皮鞋一双,根据活动规则,原告共获得300元礼券。原告在换取礼金券处看到了被告张贴的顾客须知。顾客须知中对活动时间、范围、礼金券的使用等内容做了明确说明:此券不兑换现金,不找零钱,所购商品金额使用礼券不足部分以现金补齐。原告曾向发放礼金券的工作人员提出返还等额现金的要求,遭到拒绝。原告认为能用礼金券购买的商品价格均比较昂贵,因此放弃了使用礼金券。后原告以被告促销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商品,被告交付了标的物并开具了发票,双方买卖合同成立。被告的赠券行为从属于该买卖合同。目前,对被告采用购物返券进行促销的行为,法律并无任何禁止性规定,其在经营场地及报纸等公开场所对购物赠券活动规则予以了明示,在所赠送礼金券的背面也印制了礼金券的使用说明,对此,原告在购买商品时已经明知或应明知。赠券是被告的促销手段之一,原告是否接受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原告在被告进行活动期间购买了商品,领取了赠券,说明原告自愿接受赠券的使用约定。赠券明确约定不兑换现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现金的请求,违反了双方的约定。被告举证证明在购物赠券活动前后原告所购买的商品价格没有变动,对此,原告没有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赠券所让之利隐含在购鞋款之中。此外,被告所赠送礼券只是在商场规定的范围内兑换等额的商品,不属于禁止印刷、发售的代币票券。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由此,法院作出了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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