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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纠纷赔偿咋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14:18 今晚报

  路面上行驶的机动车越来越多,交通纠纷也由此增多,不少驾驶员都遭遇过或大或小的交通纠纷,有的甚至不得不对簿公堂。在成讼于法庭的交通纠纷中,原被告双方往往为谁来赔偿和该赔多少争执不休。这两个问题也是广大驾驶员较为关心的问题。在此,记者结合具体案件采访了相关人士,以案说法。

  误工损失怎么算?

  出租车司机小刘因被人打伤,出租车停运了两个多月。为索要赔偿,小刘将对方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参照国营同行业驾驶员的年收入标准,按54.4元/天赔偿小刘误工损失费。小刘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后,法院维持原判。小刘随即提起申诉。小刘及其代理人提出,出租车司机与领取工资的一般驾驶员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故不能以后者的收入标准作为参考基数。后该案经法庭主持调解结案,小刘按当地个体出租车司机的平均收入100元/天标准获得误工费赔偿。

  针对上述案件,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分析,出租车司机是靠经营获利,而一般驾驶员是靠付出劳动力获取报酬,一审判决将出租车司机混同于一般驾驶员,显属不当。并且,通过测算,一名出租车司机每天的经营成本,包括出租车的折旧及日常维修保养等大约为50元左右,如果按一天54.4元赔偿损失,显然不能体现我国损害赔偿的“填补原则”。涉案出租车司机作为个体工商户,每月按8%的税率向国家缴纳240元税款,由此可推定计税基数为3000元/月,该数额应视为同行业收入标准。

  撞折他人手掌赔多少?

  司机老王驾车不慎将一名行人的右手手掌骨撞成骨折,而这名受伤者是一名小提琴演奏者。由此,在双方对簿公堂时,作为原告的受害人除让老王承担医疗费等损失外,还以手掌骨受伤对自己今后拉琴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为由,要求老王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老王则认为原告的伤经司法鉴定不构成残疾,劳动能力并未受到影响,故不应该赔偿此项损失。此案经两审审理后,法院考虑到伤害后果对原告的职业影响及造成的精神痛苦,同时考虑老王的生活状况,针对上述争议点,判决老王赔偿原告1万元损失。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文礼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案件中的原告自幼练琴,成年后又以拉琴为业,所以,手掌骨骨折给其造成的影响可想而知。法院将原告的受伤部位与其职业特点联系起来,充分考虑手部受伤给原告造成的巨大精神损害后果,同时结合赔偿责任人的赔付能力,最终作出了由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损失的判决结果。可以说,该结果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帮忙出意外该不该获赔?

  某地交管部门在处理一起两车相撞交通事故时,因拖车不足,交警打电话叫来了朋友老张,让老张帮忙拖车。而老张在驾驶自己的小货车运输事故车辆到指定停车场途中,与另一辆大货车相撞,老张死亡。经认定,老张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事发后,老张的家属将交管部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那么,交管部门到底该不该对老张的意外死亡进行赔偿?

  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国强认为,老张所实施的拖车行为实际上是交管部门指示的劳务活动,如果交管部门向老张支付一定费用,则应认定双方形成的是雇用关系;如果不向老张支付费用,双方形成的则是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无论老张与交管部门形成的是雇用关系还是帮工关系,交管部门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老张的上述行为仅是对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一种协助,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如果公民在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造成本人死亡,其家人亦应得到公安机关给予的相应补偿。并且,既然是补偿,当然就与老张在事故中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大小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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