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大礼包”等于“大闷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15:01 新民晚报

  今年大年初一,久光百货的“送福袋”活动曾吸引了上千名顾客前来“抢头彩”。前天下午,薛女士却将久光百货告上静安法院,表示商店标榜的“大礼包”采用的却是“打闷包”的卖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要求商店不得再采用这种销售方法,并退一赔一。

  买回家的衣服不能穿

  每到春节前,商家往往费尽浑身解数,设计出各种促销活动,吸引人们到商店“潇洒买一回”。久光百货也在年前推出了“送福袋”活动,即各品牌将部分商品打折后以套餐价出售,不少商品折扣比例高达三折,甚至更低。

  也正是在广告“挡不住诱惑”下,薛女士的女儿看中了一个“日本风格”品牌的“福袋”套餐,一件风衣、毛衣、裤子,广告上标明原价4960元,现价1000元。于是,1月29日,也就是大年初一一大早,薛女士就从闵行区赶到久光百货,帮女儿买“福袋”。

  到了商店后,工作人员要求其排队,领号牌才能购买。就在她排到准备买时,工作人员又告诉她,不能看实物,不能试穿,告诉尺码就行,付款后才能取货,买了后不合适也不能退货。她如数付了1000元后,工作人员将封口的2号袋子给她,里面的东西完全“打闷包”。回去之后,薛女士的女儿发现服装尺寸明显偏小。

  销售方式是否侵权

  为了讨个“说法”,薛女士先到工商静安分局投诉,静安寺工商所为双方主持了调解,商店同意为薛女士退货;但薛女士认为,商店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退一赔一,调解以失败告终。

  前天,在静安区法院的法庭上,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商店的这种销售方式是否侵权,是否构成欺诈。

  薛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商品的销售单、商店在报纸上做的广告、以及工商所的调解协议书作为证据,并表示,商店这种销售行为,既不让顾客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也剥夺了顾客对商品充分了解的知情权,违反了《消法》,构成侵权,属于欺诈行为,所以应不再使用这种方式,并退一赔一。

  久光百货的代理律师则表示,这个活动完全是为了集人气、“赚吆喝”,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主观故意。在之前的广告中,已经将“福袋”的内容和购买方式做了详细介绍,因此没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其次,如果薛女士对购买商品不满意,完全可以找商店的客户服务部门协商解决,商场里的收银员和营业员没有给她退换货的权利,商店会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给予充分保证。因此,商场只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

  开庭后,法官为双方主持了调解,但调解不成。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布此案判决结果。

  本报记者宋宁华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