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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遇害,谁承担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14:30 新民晚报

  歹徒诱骗保姆开门入室抢劫,最后保姆丧身在歹徒的榔头之下。昨天上午,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了由这一刑事案件引发的民事诉讼,被害保姆的家人向东家提出21万余元的民事赔偿。

  回放遇歹徒被打致死

  去年5月5日,家住龙华路的程先生、庄女士夫妇与来自湖北的王金兰签定了家政服务合同,请王照顾脑瘫的儿子程斌(化名)。5月24日,犯罪嫌疑人郑岩棚因其母亲与程家认识,诱骗王金兰打开房门。郑入室翻动财物时,王上前阻止,被郑用羊角榔头猛击头部数下。随后,郑将王与程斌捆绑后拖入厨房,并打开煤气开关后逃离(后于去年5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王被击打后死亡,程斌经医院抢救获救。

  焦点一是否属雇佣关系

  原告认为,王与被告属于雇佣关系。《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王的家人据此放弃向郑的索赔诉讼,要求程家赔偿各项死亡损失共计212665元,以及原告差旅费5000元,并承担此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则认为,他家与王系家政服务合同关系,并非雇佣关系。此案并非可预料可防范的事件,且他们与王有事先约定:程家夫妇不在,外人不允许进屋。刑案的发生,部分原因是因为保姆未能遵守这一约定所致。

  焦点二2万元是何含义

  去年6月6日和6月7日,程家委托同事两次通过徐汇警方给予原告资助、写慰问信,垫付王丧葬费等相关费用2万元。

  原告认为2万元分别包括了1万元的慰问金和1万元的资助金。而被告认为是出于人道和警方要求而对王丧葬费用的垫付,并不能作为被告承认自身责任的证据。事件发生后,程家作为受害人之一也蒙受了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他们对王的家属放弃向犯罪嫌疑人追讨损失,转而向同是受害者的东家提出诉讼感到费解。

  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本报记者袁玮实习生陈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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