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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未过户出车祸双方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0:54 重庆晚报

  本报讯北碚区人鄢某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并委托亲戚办理相关手续,但直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鄢某才发现车辆没有办理保险过户,遂将卖车人和亲戚告上法庭。日前,北碚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买卖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法院查明,2004年12月初,北碚区人鄢某与高某签订了一份协议,高某将苏某的一辆红旗牌轿车出售给鄢某。协议还注明,车辆已有的保险费转送。签订协议后,鄢某便委托
亲戚申某全权负责办理购车手续。

  很快,该车过户到鄢某名下,双方交付了

购车款及办理了相关手续,但高某没有把保险凭据交给鄢某。当年12月15日,苏某到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过户批改,并由他人到保险公司办理了退保手续。去年1月10日,申某驾驶这辆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鄢某支付了修理费等10万余元。几个月后,鄢准备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时他才发现自己买的车辆已经脱保。

  原本约定买车附送保险,居然出现了脱保。鄢某十分生气,遂以申某、高某存在过错为由将他们告上法庭。

  北碚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卖车合同约定了已有的保险附送,但高某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没有一并办理保险过户,也没有告知买方保险被批改和退保,致使

车祸发生后鄢某无法正常索赔;而鄢某在购车时没有一并将车辆保险过户,之后也没有及时了解车辆的保险情况,及时重新投保,致使车祸发生后无法索赔,也有过错。因此确定由高某、鄢某各负50%的责任。

  法院判决,由高某赔偿鄢某财产损失1.7万余元。

  (记者 杨波 通讯员 丁全平)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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