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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烟花受伤 公司赔职工11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3:25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公司聚会在一起燃放烟花爆竹时,员工顾先生不幸被炸伤。记者昨天从一中院获悉,法院判决公司——北京晓龙腾商贸有限公司除已给付部分外,再赔偿顾先生经济损失11万多元。

  39岁的顾先生是北京晓龙腾商贸有限公司一名职工。2003年12月31日,晓龙腾商贸公司组织顾先生等职工一起会餐。公司的一位负责人提议燃放其他单位赠送的烟
花爆竹。顾先生在燃放第三只礼花弹时,礼花弹却就地爆炸,致使顾先生严重受伤。后经诊断:顾先生头面额、躯干、双上肢爆炸伤,右肱骨桡骨右手五指指骨骨折,右手小指缺如,右眼球缺如,右尺桡正中神经损伤。2004年12月,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顾先生为六级伤残。

  在顾先生治疗期间,晓龙腾商贸公司为其支付了6万多元的医药费。但当其要求公司再赔偿经济损失时遭到拒绝。2005年5月顾先生将一纸诉状交到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医药费等共计21万多元。

  晓龙腾商贸公司表示,顾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预见到酒后燃放烟花的后果,被炸伤应由自己承担。公司的积极施救行为不能说明其负有责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顾先生被炸伤是由于花炮的质量不合格,属于质量问题,负赔偿责任的应是花炮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法院审理认为,晓龙腾商贸公司在为职工提供礼花弹燃放时,应当预见礼花弹的危险性,而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顾先生受伤结果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而顾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明知燃放礼花弹的危险性,酒后仍去燃放礼花弹,所以对自己受伤结果的发生亦应负一定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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