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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欠社保费不得裁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4:20 华商网-华商晨报

  晨报讯(记者肖鸣镝实习记者谭皓)今后,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裁员时,不仅要提前向职工通报,给职工补偿金,而且还要一次性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

  我省日前公布了《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对国企改制职工安置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不能够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确需裁减的人员,企业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改制后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

社会保险费,及时为改制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改制前欠缴的

养老保险费由改制企业和职工按规定比例分别予以补缴。企业对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将抵押资产评估变现后予以补缴。企业无法妥善解决偿还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不能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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