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欠社保费不得裁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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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4:20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讯(记者肖鸣镝实习记者谭皓)今后,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裁员时,不仅要提前向职工通报,给职工补偿金,而且还要一次性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 我省日前公布了《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对国企改制职工安置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不能够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确需裁减的人员,企业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改制后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改制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改制企业和职工按规定比例分别予以补缴。企业对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将抵押资产评估变现后予以补缴。企业无法妥善解决偿还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不能裁减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