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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查出职业病 可享工伤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7:1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讯(记者 姚长寿)近日省劳动保障厅印发了《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通知》对1996年10月1日以后初次被诊断鉴定患有职业病的退休人员,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原鉴定结论将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被鉴定为1~4级的退休人员,按退休时的养老金计算办法从鉴定的下月起调整相应的待遇。

  据介绍,由于不少

职业病的形成具有一定的潜伏期,造成不少职工直到退休才发现自己已患有严重的职业病。以前,相关部门对这类人员的职业病认定、赔付一直没有明确规定。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文对此进行了明确。退休前曾经从事过有毒有害生产工作,退休后未继续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工作,1996年10月1日以后初次被诊断鉴定患有职业病的退休人员(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不进行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可申请管辖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业病鉴定后,可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退休人员初次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的本人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为基数;治疗职业病的费用,按照规定予以报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后退休的人员,其费用按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退休的人员,其费用由原所在单位支付。依法破产单位破产时职工工伤保险费用已经清算移交给社保机构的,退休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此外,被鉴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退休时的养老金计算办法从鉴定的下月起调整相应的待遇。在当地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前退休的,退休人员的待遇由

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在当地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后退休的,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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