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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辆肇事应予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11:18 今晚报

  本报讯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女士邓某被肇事车辆撞残。为及时挽回损失,邓某除将两名相关责任人告上法庭外,也将为该车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要求三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审中,邓某是否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请求权成为争议焦点。东丽法院审理后,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20万元内对原告邓某直接予以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其余二被告承担。据介绍,这是该院依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最高限额内赔偿,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害
人的利益。

  2004年11月30日16时许,尹某雇用的司机明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大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丽区金钟路某处时,遇前方顺行骑自行车的邓某。大货车与自行车相撞造成邓某身体严重受伤。本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邓某被送往

医院住院治疗。就前期的各项损失费用,邓某曾诉至法院,并经法院审理解决完毕。此后邓某继续住院治疗,2005年8月10日出院。经鉴定,邓某的右手、肋骨及右踝关节分别构成七至十级伤残。此外,经查得知,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霍某。2004年3月,霍某曾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为挽回损失,邓某于2005年12月再次诉至法院,除将车主霍某、肇事司机雇主尹某推上被告席外,还将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要求三者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计41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尹某辩称,其并非肇事车辆车主,该车亦不归其管理,因此不应承担责任。被告霍某则认为,原告主张的多项经济损失有违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针对原告诉求,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尹某、霍某之间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而其公司与二被告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之间属于保险法、合同法调整的范畴。由于保险公司并非侵权人,与原告也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原告只能向被告尹某、霍某主张权利,再由尹某、霍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成为本案被告,更不应在侵权之债的诉讼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保险公司认为其对肇事车辆所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不同于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不同意原告诉求。

  由此,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原告邓某是否对被告保险公司享有直接请求权,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为同一险种两个问题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加害人赔偿,这与《保险法》第50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相一致。因此,受害人有权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关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关系的问题,保险机构的行业主管机关中国保监会在《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各保险公司自2004年5月1日起,采用公司现有第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三者险。因此,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20万元内对本案原告邓某直接予以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被告尹某、霍某赔偿。综上,法院判决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计28.2万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20万元,超出部分8.2万元由被告尹某、霍某连带赔偿。(孙启明 马新 张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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