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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巴司机打伤公交司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14:42 海峡网-厦门晚报

  打人者所在公司要不要赔钱?

  本报讯(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小刘)中巴司机殴打公交司机,是个人行为还是因履行职务而起?中巴司机所在公司要不要为此“埋单”?

  对这个问题,法律界纷争已久,两派观点针锋相对。

  本案发生在2005年5月24日20时左右,大孙驾驶公交车停靠在湖里区吕厝车站,而胡某开着中巴也想靠站。通常,站点是中巴与公交抢客源的“热门区域”,也是矛盾集中区。当天,两辆车在先后靠站时,也发生了摩擦,两司机吵了起来。

  之后,两车再次先后开进殿前车站时,中巴司机胡某跳下车拦住大孙,揍了他一顿,致使他受伤,花去医疗费2054元。之后,大孙还不得不遵照医嘱休息了32天。

  经查,集美区交通服务公司(简称集美交服公司)是大孙的登记车主。2005年11月11日,大孙将集美交服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总计7419元。

  集美交服公司要不要为胡某的打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在法律上,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应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这个责任也并非是“无限”的。比如,工作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时,就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一种观点认为,胡某的打人行为与职务无关。因为胡的职务行为应该是驾驶车辆,他下车殴打他人纯属个人行为,因此集美交服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说胡某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意,但本案的起因是两车在争停靠位置,缘于职务行为;而且胡某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因此集美交服公司难撇干系。

  最终,市中级法院支持了第二种看法,认定胡某是在履行职务期间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法院还认为,集美交服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其驾驶员负有教育、监督和管理的职责。近日,市中级法院判定集美区交通服务公司支付给大孙4824元。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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