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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放停车场内玻璃被砸,物品丢失 法院判停车场无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01:46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 通讯员李鹏)蔡先生停放在首都体育馆停车场内的轿车,玻璃被砸后还丢了很多贵重物品,但当其起诉到法院时并没有获得全部支持。

  记者昨天从海淀法院获悉,因认为蔡先生对丢失的贵重物品也存在过错,法院最后只判决停车场赔偿蔡先生车窗修理费400元。

  蔡先生诉称,2005年9月26日13时40分,其把自有的桑塔纳轿车停放在首体停车场,看管人员向其出具了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1张。车内放了照相机2台、商务通掌上电脑1台、驾驶执照、车证等物品。出来时发现车窗玻璃被砸,车内存放的上述物品被盗。蔡先生认为,由于首体停车场未尽保管责任,致使其车辆被砸,物品丢失,因此起诉要求首体停车场赔偿物品损失、修车费等共计29837元。

  首体停车场认为自己只对车辆负责,双方不存在保管关系。另外,蔡先生停车也不入位,也不能证明其车内有上述物品,对于车玻璃被砸的损失,同意赔偿400元,但不同意蔡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经过审理后,蔡先生的诉求没有获得法院全部支持。

  法院认为,蔡先生将汽车停放于首体停车场,首体停车场收取停车费1元并出具发票。就此认定双方形成有偿保管合同,即首体停车场作为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汽车,所以首体停车场应当就蔡先生被损车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在首体停车场同意赔偿车窗修理费400元,法院没有意见。

  至于蔡先生称车内放置照相机等贵重物品,法院在判决中认可其确实丢了这些东西,但是因其与首体停车场就汽车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但蔡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贵重物品放置车内的安全隐患,并应随身携带,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而且首体停车场也有明示告知,蔡先生对贵重物品等的丢失具有过错,其要求首体停车场赔偿物品损失费的诉求,法院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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