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偷看日记 婆婆索赔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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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02:03 新京报 | |||||||||
法院认为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证据不足 本报讯(记者吕佳瑜 通讯员王悦)儿子与儿媳打离婚官司,没想到自己的日记居然作为证据被儿媳在法庭上出示。张老太太认为儿媳此举侵犯了自己隐私,故起诉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失费1000元。丰台法院前天下午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驳回了张老太太的起诉。
张老太太认为,儿媳侵犯了自己的人格尊严,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要求儿媳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并归还日记本。 张老太太的儿媳则表示,自己因与丈夫发生争执,在收拾东西回娘家时误将日记本装入袋子。并称,自己可以归还日记,但不同意支付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其要求儿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