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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车内财物丢失停车场被判赔车窗修理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02:06 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 通讯员李鹏) 由于车窗被砸,工人日报摄影部记者蔡先生的相机、掌上电脑等被盗,于是他将停车场告上法庭。日前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停车场只赔偿蔡先生车窗修理费400元,对于车内贵重物品的丢失,车主自己负责。

  蔡先生称,去年9月26日下午,他把自己的桑塔纳轿车停放在首都体育馆停车场,并拿到了一张专用发票。出来后,发现车窗玻璃被砸,车内存放的两部相机、一部掌上电脑等
物被盗,损失共计29837元。蔡先生认为,自己遭受损失的原因是由于首体停车场未尽保管责任,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首体赔偿。但首体认为,其只是管理车辆,并不负责保管车内财物。他们只同意赔偿车玻璃被砸的损失。

  在考核了蔡先生证据的关联性后,法院认定蔡先生确实在车内放置了照相机等贵重物品。蔡先生将车停放在首体停车场,双方就汽车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但蔡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到贵重物品放置车内的安全隐患,并应随身携带。加之,首体停车场对此也有明示的告知。故法院判令首体赔偿蔡先生车窗修理费400元,驳回了蔡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提醒车主,在收费停车场停车时,双方只就汽车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并没有就车内放置的贵重物品与停车场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所以,下车后一定要随身携带贵重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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