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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假冒商品举报后应奖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05:41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王昭玮 实习生 李曌)昨天,本报刊登了《邀请市民提意见 看看消费条例怎么改》一文后,不少专家、市民打来热线,为即将修改的陕西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献计献策。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贞学建议,应该在消费条例中增设“对购买假冒伪劣商品的消费者给予物质奖励”的条款,以充分调动全体消费者的积极性,发挥全社会的监督作
用。陈律师解释说,购买假冒伪劣商品的消费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该得到物质奖励:1、向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胜诉的。奖励款项可通过国家设立消费者奖励基金予以解决,由国家在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政处罚款项中提取50%作为基础基金,同时,接受社会捐赠,以扩大总量基金。

  另外,还有市民提出,应对购房行为专门制定消费者保护条例。此外,邮购销售、互联网销售等新型经营方式、冲印洗衣行业、公用事业、中介机构等也应分别做出相应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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