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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一“半失业”职工获判生活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07:3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鲍冬和 通讯员钱军)企业停产数年却未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下岗待工的“半失业”职工是否应享受一定的待遇?日前,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对此作了肯定回答。

  据了解,2002年1月,林某与其所在的药业公司签订了自2002年1月至2006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林某在药业公司从事药品销售工作。2002年3月5日,公司与林某签
订《2002年药品销售业务承包书》,约定销售人员不再预发工资,一切凭回笼资金结算承包费。2003年6月,药业公司实行内部改革,分流了部分人员,但林某等人因货款未回收到位暂未参与分流。2004年6月,该药业公司被强制性停产。2003年6月至2005年9月间,林某陆续收回了所经手的部分欠款,但林某在此期间未到公司上班,处于“半失业”状态。药业公司仅在林某收回货款时,按承包书约定先后向林某支付了8个月工资或业务费。

  2005年9月6日,林某以药业公司停产、未支付其工资为由要求解除

劳动合同。当日,药业公司同意与林某解除劳动合同。此后,双方对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问题意见不一而诉至法庭。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药业公司与林某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明确。药业公司职工分流后,林某未到单位上班,公司虽已按承包书约定支付一段时间内的工资或业务费,但林某处于下岗待工“半失业”的状态下,公司还应支付其余时段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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