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一“半失业”职工获判生活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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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07:3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鲍冬和 通讯员钱军)企业停产数年却未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下岗待工的“半失业”职工是否应享受一定的待遇?日前,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对此作了肯定回答。 据了解,2002年1月,林某与其所在的药业公司签订了自2002年1月至2006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林某在药业公司从事药品销售工作。2002年3月5日,公司与林某签
2005年9月6日,林某以药业公司停产、未支付其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当日,药业公司同意与林某解除劳动合同。此后,双方对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问题意见不一而诉至法庭。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药业公司与林某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明确。药业公司职工分流后,林某未到单位上班,公司虽已按承包书约定支付一段时间内的工资或业务费,但林某处于下岗待工“半失业”的状态下,公司还应支付其余时段的生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