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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公司5名原高管二审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09:50 云南日报

  新华社呼和浩特5月19日电(记者汤计、姚均芳)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日披露的消息,伊利集团公司原董事长郑俊怀以及张显著、李永平、郭顺喜等高管在二审中被法院维持原判;伊利集团公司原副董事长杨桂琴,由一审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改判为缓刑。

  据介绍,1999年至2001年,伊利原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郑俊怀,为了收购呼和浩特立鑫实业开发公司、天津常印印刷有限公司、长春胜利粮贸公司所持有的伊利公司社会法人
股以获取个人利益,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私自授意杨桂琴(伊利原副董事长)、张显著(伊利原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李永平(伊利原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注册了私营性质的呼和浩特市华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之后又利用担任伊利董事长、总裁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杨桂琴、张显著、李永平、郭顺喜(伊利原执行董事、总裁助理),以单位名义贷款1500万元,并挪用150万元供华世公司购买股票,牟取个人利益。

  2004年7月,有关部门介入伊利公司调查。为应对调查、掩盖犯罪事实,在郑俊怀安排下,郑俊怀、杨桂琴、张显著、李永平等人分别签署了关于代替伊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华世公司股权的虚假承诺函;张显著、李永平又伪造、变造了伊利公司董事会关于同意以华世公司为载体进行长期激励的虚假董事会会议记录;张显著、郭顺喜、李永平分别代表伊利公司、八拜奶牛场、华世公司签署了关于1500万元和150万元的虚假借款协议;同时,张显著将这些协议以及自己保管1500万元和150万元的相关财务凭证、单据交给八拜奶牛场财务人员补作了会计账务处理。

  2005年12月31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定,被告人郑俊怀作为国家机关委派到伊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杨桂琴、张显著、李永平、郭顺喜谋取个人利益。被告人郑俊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5名被告人已将所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没有造成损失,并考虑5名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可从轻处罚,对各从犯依法可予减轻处罚。认定5名被告人犯有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俊怀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杨桂琴、张显著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李永平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郭顺喜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一审法院判决后,除郭顺喜外,郑俊怀等4名被告人均提起上诉。

  经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4位上诉人郑俊怀、杨桂琴、张显著、李永平及原审被告人郭顺喜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以上终审裁定。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中共呼和浩特市纪委常委会决定,给予郑俊怀、张显著、李永平、郭顺喜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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