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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场保车不保车内财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10:50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高健通讯员李鹏)某报摄影记者蔡先生采访时把车停在了首体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窗被砸,他以照相机等贵重物品遭窃,将首体诉至海淀法院,索赔近3万元。昨天,海淀法院判定,首体向其支付400元车辆修理费用,但指出车内物品不在首体保管责任内,驳回了蔡先生其他赔偿要求。

  蔡先生说,去年9月26日,他因采访一场晚会,就把自己的桑塔纳车停在了首体停车
场,他还拿出了看管人员当时向他出具的一张停车收费专用发票予以证实。采访结束后,前来取车的蔡先生发现车窗被砸,放在车里的2台照相机、1台商务通掌上电脑以及驾驶执照、车证等都被偷走了。他要求首体赔偿物品损失、修车费等共计29837元。首体辩称,双方不存在保管车内物品的关系,只同意赔偿车辆修理费。

  法院认为,蔡先生和首体形成了有偿的保管合同,因此首体应当承担车辆损害赔偿400元的责任。但蔡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到贵重物品放置车内的安全隐患,蔡先生对贵重物品的丢失自身存在过错,要求首体赔偿物品损失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J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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