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场保车不保车内财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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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10:50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高健通讯员李鹏)某报摄影记者蔡先生采访时把车停在了首体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窗被砸,他以照相机等贵重物品遭窃,将首体诉至海淀法院,索赔近3万元。昨天,海淀法院判定,首体向其支付400元车辆修理费用,但指出车内物品不在首体保管责任内,驳回了蔡先生其他赔偿要求。 蔡先生说,去年9月26日,他因采访一场晚会,就把自己的桑塔纳车停在了首体停车
法院认为,蔡先生和首体形成了有偿的保管合同,因此首体应当承担车辆损害赔偿400元的责任。但蔡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到贵重物品放置车内的安全隐患,蔡先生对贵重物品的丢失自身存在过错,要求首体赔偿物品损失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J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