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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绑架”了自己的儿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11:32 今晚报

  本报讯 为偿还赌债,一男子竟不顾亲情,伙同他人制造绑架亲生儿子的假象,敲诈妻子及岳母钱财。日前,该男子及两名同伙皆因敲诈勒索罪被东丽区法院处以刑罚。

  被告人马某、刘某、李某均系本市北辰区农民。去年12月中旬,马某在刘某处因玩六合彩欠赌债无法偿还,遂产生制造自己幼子被绑架的假象、敲诈家人钱财的歹念。为保证行动顺利,马某找到刘某、李某夫妇请求帮助。三人经商议确定实施方案后,马某亲自书写
了恐吓信,为防止笔迹被妻子识破,马某让刘某按原内容抄写了一遍,后又让他人代购了手机卡交给刘某在犯罪时使用。当月31日10时许,刘某、李某按事先约定,乘出租车至马某之妻鲁某在东丽区经营的店铺门前,马某则将4岁的儿子带至刘某、李某的出租车上,四人随即一同来到张贵庄立交桥附近。马某下车后回到其妻鲁某店中,对鲁某谎称儿子被他人绑架,并且拿出事先准备的恐吓信,让鲁某按照信上要求交出人民币5万元,以便将儿子赎回。因鲁某没有足够的现金给付,马某建议鲁某与岳母商议解决办法。其间,刘某、李某将马某之子带至北辰区姚庄子亲属家中藏匿。就在马某佯装着急,与鲁某商量对策之机,刘某按约定给鲁某打电话催要赎金。情急之下,鲁某及其母不顾马某阻拦到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马某、刘某、李某三人悉数落网。

  查明案情后,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为还赌债,伙同被告人刘某、李某采用藏匿儿子的手段勒索家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三被告人因被害人及时报案致敲诈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罪被判刑入狱,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孙启明 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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