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车载客竟自称“做好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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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15:01 新民晚报 | |||||||||
邹先生在超市门口驾车非法营运载了三名客人,被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扣车,并处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邹先生不服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返还因扣车而产生的1750元停车费。5月18日下午,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原告要求承担停车费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
今年2月17日下午4时左右,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共和新路5212弄发现邹先生在没有营运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擅自非法载客三名,执法人员当时把邹先生的车扣下,并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对邹先生处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邹先生不服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将对方告上法庭。 超市门口载客 邹先生在庭上陈述,那天他等在家乐福超市共江店门口是想接亲戚。这时,从超市出来2男1女,手里都提着很多东西。其中有位男子请求邹先生帮忙送他们三人,到共康六村。邹先生看天刚下完雪,三人拿着那么多东西,非常同情,就让这三人上了车。车开到共和新路共江路交叉口处拐弯,被执法人员拦住。 邹先生认为自己是学雷锋做好事。他要求法院撤销交通执法总队的行政决定,并且要求所扣车辆的停车费由被告承担。 笔录证明收费 交通执法总队出示了当时的扣车凭证,被告提出,在事发时执法人员就对车上的几个客人做了相关笔录,客人证明当时邹先生与他们商定10元的乘车费。尽管由于车在驶出不久便被查扣,10元乘车费并没有支付给邹先生,但这显然已构成非法营运载客的条件,而不是邹先生所谓的“做好事”。 驳回原告诉请 法庭上,法官宣读了对当时车上一名乘客的询问笔录,事实与被告的陈述大致一样。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上海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规定》,有权管理黑车非法载客,依法对原告邹先生处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属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效,适用法律得当。对原告邹先生的诉讼请予以驳回。 本报记者袁玮实习生郑奎通讯员顾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