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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索要抚养费母亲照样得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18:00 大连晚报

  一对夫妻离婚时约定,母亲不用给付女儿的抚养费,后来女儿将母亲告上法庭

  女儿索要抚养费母亲照样得给

  ■本报记者静河通讯员冷月

  本报讯冯先生与杨女士离婚时,双方约定房子归男方所有,女方从此不用给付归父亲抚养的女儿抚养费。之后,11岁的女儿小意(化名)将自己的生母告上法庭,要求她支付抚养费。沙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小意的起诉请求,近日一审判决杨女士此后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

  2003年4月,冯先生与妻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男方抚养,一套私房归男方所有,女方不承担抚养费。2005年10月,女儿将母亲告到了沙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0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小意的委托人在法庭上说,小意由父亲抚养,但是母亲自离婚至今没有支付过抚养费,未尽抚养义务,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母亲给付自离婚时到至今的抚养费7200元,并判令母亲此后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小意独立生活为此。小意母亲杨女士进行了辩解,她说,民政部门的离婚协议约定有法律效力,协议上写着我不承担抚养费,因为房子给了小意父亲,另一半房屋抵为抚养费。如果小意要求我承担也可以,必须证明小意父亲确实是无力抚养,我可以抚养女儿。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原告小意要求母亲支付自离婚时到至今的抚养费的请求,法院不支持。但是,依照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女士自本判决生效后于每月10日前给付原告小意抚养费2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驳回小意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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