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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信中的法律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1日10:10 法制早报

  □张海斌(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史博士生)

  迷信是一种很有意思的现象,在古代世界,不管东方还是西方,都存在我们今天称为迷信的东西,这也就是罗素老先 生所说的“科学解释不了”的东西。

  英国人类学家、民俗学家和古典学者弗雷泽出了一本书,就专门说迷信。在科技不发
达的地方,很多民族之中,人们 往往迷信统治者都属于人类高等民族,他们拥有无可争议的超自然和神秘的力量,对于这种力量被统治者既无权获得也无法抵 抗。

  在世界许多民族中曾普遍存在的“神意裁判”,今天看来绝对是迷信的东西,但在当时的人们,却是被严格遵守的法 律。这也正是梅因在《古代法》中所说的“多数刑法源于宗教”的原因所在。譬如在美拉尼西亚人中间,人们至今还相信酋长 和神鬼有来往,并从它们那里获得超自然的力量。酋长的权力就建筑在对这种超自然力量的信仰上,当这种信仰被动摇的时候 ,酋长的地位就无足轻重了。譬如新西兰的毛利人酋长所接触的每一件东西都是神圣的,那些敢于乱碰的人就要被处死或者暴 病而死。据说有个女人误食了酋长的鲜桃,得知实情以后,由于害怕神祗惩罚,第二天便因恐惧而死。塔希提岛人更是认为, 凡是和国王有关的事物,都是神圣的,甚至在语言中构成他的名字的音节也不能挪作它用。国王偶然踏过的土地变成神圣的, 他进去过的房屋,主人必须腾出来永远空着,只能再由这些神圣人物使用。

  可以看出,迷信也自有它的好处,虽然统治者的权威被声称是绝对神圣的,但社会秩序也因此得以建立和巩固。

  还真是神了。迷信在加强私有财产的保障方面也助益匪浅。在禁忌制度高度发达的波利尼西亚人看来,一件东西被列 为禁忌以后,就有一种超自然的或者神秘的能力,使它除了主人之外谁也不得动分毫。就这样,禁忌成了巩固私有财产关系的 强有力的手段。有些研究者认为,至少在波利尼西亚,禁忌制度就是为了这个目的而发明的。比如在东非的南迪人中间,没有 人敢偷铁匠的东西,因为一旦他偷了,铁匠会烧热炉子,拉起风箱将火烧旺,然后开始诅咒,这样贼就会死掉。在卢安戈,当 某个人要离家一段时间,他便会在房前放护符和灵物来保护房子,据说即使是最厉害的贼也不敢迈进门槛一步。

  在毛利人之中,酋长的财产拥有某种神性,一旦有人非法占有或者盗取,将会患有致命的疾病。因此,即便将烟草放 在酋长的房顶上,也从来没有人动过一丝一毫。按照弗雷泽的介绍,在很多地区,当一些私人财产被人标上一些特定的符号, 做过一些诅咒,便没有人敢破坏或者盗窃,否则便会遭遇各种意想不到的悲惨结局。因此,禁忌对于私有财产的保障具有重要 的作用。

  迷信还能保护人。在古希腊,人们相信刚刚被害的人,其灵魂非常痛恨并要去折磨凶手。为噩梦所侵扰的凶手,不仅 陷入对受害者鬼魂的恐惧之中,他自身也由于幽灵的追逐,而成为全社会恐惧和厌恶的对象。雅典的法律由此将他驱逐出境。 这种做法与其说是为凶手考虑,不如说基于自卫。如果该凶手在其他事情上受到指控而返回雅典辩护的话,他也不得踏上雅典 土地,只能在一条船上讲话,甚至这条船也不得抛锚。这条规定主要在于隔离凶手,以免灾难附身。

  特拉凡哥尔人认为,受绞刑的杀人犯的鬼魂要经常出没,侵扰活人,因此,施刑以后要割断死刑犯的腿腱,防止他到 处游荡。对于一个谋杀,不仅仅是凶手畏惧,整个群体都害怕鬼魂报复,因此,群体为了保全自身,往往对杀人犯进行隔离放 逐或者消除,这不是一种对于杀人犯的惩罚,而是一种自我保护。这种迷信的理念,和我们现在所谓的惩罚的哲学是非常不同 的。

  弗雷泽重要作品《魔鬼的律师:为迷信辩护》将诸多原始地域里的迷信、巫术和风俗,栩栩如生,娓娓道来,通俗易 懂而又充满异域风情。这些观点真是让人耳目一新,我们现代人总是易于把迷信看作一件不折不扣的坏事,认为它充满谬误, 后患无穷。但上面的例子却真切地告诉我们,迷信在彼时彼地还大大有用呢。

  其实,我们的问题在于,不能通过向一个时代输入另一个时代的思想,用现代人的智力进化成果,去解释最早的概念 并重建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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