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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玩耍受伤找谁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00:33 重庆晚报

  九龙坡区黄桷坪小水池76栋附24号程玲问:我的女儿(11岁)在校休息时,一名男同学(11岁)两次主动来找她疯打,玩耍时男同学被扫帚刮伤了脸,事后在医院缝了5针。现在,他的家长要我赔偿所有费用。想咨询:对方小孩先来挑畔才被弄伤,他应不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在此事上应不应该负一定责任?

  主持律师郑洋:该男同学两次挑畔陈的女儿,属过错在先,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的
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侵害人的责任,至于减轻多少,要由法官根据伤害事件的具体过程和情况自由裁量。对于学校是否担责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伤害发生在休息时间,除非能举证证明学校平时在教育、管理等职责范围方面存在明显失职或过失,否则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周主持: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郑洋律师。咨询法律问题请登录www.cqwb.com.cn点击“律师在身边”栏目留言;或发邮件至记者信箱cqwblawyer@126.com。

  记者陈亮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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