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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服务出岔子 商家是否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08:49 海峡网-厦门日报

  每周消费警示

  上周(5月12日至5月18日),厦门市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及各12315投诉台、站共接受消费者咨询1891条,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304件。

  根据消费类型分类,商品类申诉(举报)179件,服务类申诉(举报)125件。其中
,居于商品类申诉(举报)前三位的是:家用电子电器类80件;日用百货类44件;烟、酒、饮料食品类21件,分别占商品类申诉(举报)量的44.69%、24.58%、11.73%。居于服务类申诉(举报)前三位的是电信服务46件;文化娱乐服务22件;餐饮服务13件,分别占服务类申诉(举报)量的36.8%、17.6%、10.4%。

  免费服务出岔子 商家是否要赔偿

  消费者王先生入住酒店,免费停放的车辆无故被砸,工商部门认为酒店不能免责

  俗话说,天上不会掉馅饼。但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商家为争夺市场的份额、开拓市场,居然丢出一张又一张的“馅饼”(免费服务)来招徕消费者。而消费者对这些“馅饼”是既爱又恨。“爱”是因为确实给自己带来了便利和实惠;“恨”是因为当提供的服务使自己的利益受损时,商家往往以“服务免费”为由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于是就造成了消费者对商家提供的免费服务“想说爱你不容易”的局面。消费者应如何掂量免费服务,出了问题商家是否一定要承担责任?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中心有关人员指出,由于商家提供免费服务的性质、内容、方式不同,因此其所承担的责任亦有所不同。

  “五一”期间,王先生入住我市某酒店,因为酒店承诺24小时都有保安值班,所以他将自己的面包车停放在该酒店门前停车坪。次日,王先生发现面包车的车窗被打碎,便要求酒店赔偿。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工商人员经过调查认为,消费者入住该酒店并支付了服务费用后,双方便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在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同时,作为一种附随义务,酒店亦应保障消费者财产的安全,包括停放在酒店停车场内的车。正是由于酒店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王先生的车无故受损,因此酒店不能免责,王先生要求酒店赔偿有法可依。

  但是,工商人员也指出,消费者假如没有住酒店,但把车停在酒店门口的免费停车场时被损坏或遗失的,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比如该酒店出具了该消费者停车的凭证,而车子的损坏或遗失又被举证为酒店相关人员的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酒店就必须承担责任;若没有凭证,或有凭证而并非因酒店相关人员的重大过失造成的,消费者责任自负。本报记者 陈泥

  工商提醒

  享受免费服务认准权利和义务

  消费者在享受商家提供的免费服务时,首先应当明确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商家应承担什么义务,其次应了解若发生纠纷,商家应承担什么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权利;商家应承担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不作虚假宣传、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等义务。消费者只有明确自己的权利,了解商家的义务,才能甄别“免费”的真正内涵,到底是真“服务”还是“噱头”。(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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