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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女法官伪造被告签字和判决书办出离奇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10:00 国际在线

  林琳是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可她办案时却常作出莫名其妙的判决,甚至伪造判决书。5月21日,记者从通许县人民法院获悉,林琳近日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

  2000年1月1日,原告汪某诉被告李月星离婚案在南关区人民法院(即今禹王台区人民法院)立案,由法院民事庭的林琳办理。

  2000年5月,由于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法院调解失败了。但在2005年1月28日,李月星却接到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传票,要求他支付随“前妻”生活的女儿抚养教育费7000元。李月星大惑不解:“我和妻子根本没有离婚,怎么妻子就变成前妻了?”

  原来,2002年10月19日,林琳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将已作废的民事调解书送达汪某,而送达回证上显示已经送达李月星。经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查实,“李月星”的签字系林琳伪造,她制造了送达假象而结案,造成李月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解除婚姻关系。

  2004年7月23日,林琳审理开封市一建公司诉王国光工程款纠纷案。在审理过程中,林琳私自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划王国光在开封光华电力有限公司的22万元工程款至其法院账户上,该公司称无判决书而拒绝。林琳违犯法律规定,制作了两份民事判决书,并送达开封光华电力有限公司,将21万元扣划至法院账户。

  该法院规定法官每年应完成一定的诉讼费任务,法院扣划的钱私人是不能动的,可林琳于当年年底擅自从扣划款中划走14.3万元,转为个人完成的诉讼费任务,从法院获得提成31150元。

  在林琳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林琳作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违犯诉讼程序作枉法裁判,损害了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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