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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双方注意纳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11:14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姜艳秋 实习生王莹)从市地税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近期地税部门将会同公安和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对全市出租房屋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偷逃税款行为,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缴纳税款的抗税行为,依法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个人出租房屋纳税分为两种:一是个人出租居住用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租金的5%综合税率缴纳税款,也就是说每月租金1000元缴纳50元税款。

  二是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以下标准缴纳各项税收:应纳房产税=房屋租金收入×12%税率;应纳营业税及附加=房屋租金收入×5.55%税率;应纳个人所得税收入额=房屋租金收入-已纳房产税-已纳营业税及附加,如以上结果≥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收入额×(1-20%)×10%税率,如以上结果<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收入额-800元)×10%税率。

  个人出租房屋应由出租方缴纳各项税收,如租赁双方协商确定由承租方纳税的,也可由承租方代出租方缴纳。纳税人应每月申报纳税,也可按季或半年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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