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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有章可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13:0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针对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等方面群体性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日前全国律师协会印发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就法律问题履行职责。在群体性案件中,律师可以接受群体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调解,代理诉
讼;也可以作为政府、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咨询服务,协助其处理和解决问题;或接受政府、企业等相对方的委托,代理诉讼,参与调解。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注意处理好与当事人、司法机关、政府、媒体和公众等方面的关系。不得支持或协助委托人故意隐瞒、遗漏重要证据或作虚假陈述。不得参与或建议当事人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的解决。(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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