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律师告沈阳公安新闻追踪 法院一审驳回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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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02:14 青岛新闻网 | |||||||||
早报讯法律秘书陆健,为当事人调查取证时,被来青办案的沈阳公安人员带至派出所询问5个多小时,并扣留了身份证、驾驶证及其他调查材料,陆健随后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元”(早报曾连续报道),四方区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陆健的诉讼请求。昨天,德衡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将指派律师代理此案,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裁定驳回诉讼? 庭审过程中,沈阳公安始终表示事发当天,他们只是在执行一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是依据相关法规才对陆健实施询问,属于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侦查行为,而并非“强行扣留”。对沈阳公安的答辩意见,审理此案的四方区法院也表示了支持,并以此作出了驳回陆健诉讼请求的行政裁定。 原告方不认可判决? 为陆健代理此案的德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兵认为,法院以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有些欠妥。张兵说,本案从表面上看,沈阳公安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但他们对陆健强行留置,并非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沈阳公安这一行为的性质没有审查和认定。 “1元官司”将打二审 昨天,记者从德衡律师事务所了解到,他们将指派律师继续代理陆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继续要求法院确认沈阳市公安局的行为违法,并要求沈阳市公安局就违法行为向陆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元。(记者 于顺 通讯员 董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