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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场地引起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13:14 今晚报

  本报讯 一家公司在一购物广场租赁了近400平方米的场地用于经营西餐酒吧。开业8个多月,因发生纠纷,出租方将玻璃墙及通向商场的通道封堵。为此,该公司将出租方告上了法庭。出租方却提出己方上述行为是因酒吧经营者拒付租金而起,由此提起了反诉。今天上午,本市河西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2004年12月21日,本市一家企业形象设计公司与某投资发展公司订立房屋预租合同
一份,拟在此处经营韩式西餐酒吧,成立餐饮公司。合同约定:投资发展公司将河西区某购物广场之地上一层、编号A05的空间出租给某企业形象设计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2005年4月14日,上述餐饮公司成立。

  今日法庭上,餐饮公司与某企业形象设计公司诉称,双方在签约之初均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2005年12月30日,某投资发展公司却突然以电器城进驻商场为由,将酒吧通向商场内的惟一通道门封堵,同时将酒吧相邻商场一侧的玻璃墙封堵,并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施工。某形象设计公司认为,投资发展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改变了租赁物的原始状态,降低了其使用价值,给酒吧经营造成了巨大损失。就此事,双方经交涉无果。今年元月起,餐饮公司与形象设计公司开始拒绝向投资发展公司支付租金。当月25日,投资发展公司在未解决双方争端的情况下,强行将酒吧的营业用电切断,导致酒吧无法正常经营。为此,上述两公司认为投资发展公司违反了合同义务,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某投资发展公司恢复酒吧原状及原始经营环境;赔偿酒吧因通道门被堵所造成的营业收入损失6.6万余元、因断电给酒吧造成的停业损失12万余元以及应支付的员工工资和冷藏物品霉变损失7万余元。

  与此同时,被告某投资发展公司提起了反诉。某投资发展公司认为,其与被反诉人某企业形象设计公司系房屋租赁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预租合同》约定,被反诉人应按时交纳租金,如逾期交纳,则需每天支付日租金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反诉人依约交付了商铺,但被反诉人在承租期间一直拖延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今年1月,被反诉人又以商场内装修影响营业为由拒付租金,虽经反复催要,依然不予交付。为避免损失扩大,反诉人无奈在今年3月通知被反诉人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承租商铺,但被反诉人不肯搬出,并拖欠租金、运营管理费、滞纳金计16万余元。为此,反诉人某投资发展公司提出,要求判令解除其与被反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反诉人立即腾房;判令被反诉人立即支付拖欠租金15.8万余元,营运管理费1412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2638元。截至发稿,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孙启明 徐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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