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亏损好友反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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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15:30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顾建国胡佳祺)合伙投资炒股,获利未成反遭惨重亏损,好朋友为此反目成仇,双方对簿公堂。日前,黄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崔先生返还8.7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1年9月,汤先生与朋友崔先生共同出资投资股票,汤将12.5万元存入了崔的账户。双方约定,当该账户的赢利达到了15%后,便将这12.5万元归还给汤。由于股市不景气,
在这次合作中,崔先生与汤先生订立了第二份的炒股协议,约定由崔出资25万元,汤出资1万元。双方炒股所获赢利70%归汤先生,30%归崔先生,以便汤先生能够收回前一次炒股中的本金投入。然而双方的合作再次遭受惨重损失,眼见自己的投资血本无归,汤先生将崔先生告到法院,要求崔先生归还自己第一次投资的剩余款8.7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汤与崔所签订的第二份协议,已对汤所投入的12.5万元的归属进行了约定:通过汤在出资较少的情况下,分得较高比例的利润来作变相补偿。但实际情况是双方的第二次合作仍旧以失败告终。此时,汤先生再要求返还当初的余额8.7万元,明显违背了双方所订立的第二份协议的内容。据此,法院不支持他的还款诉请。 | |||||||||